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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师中北资〔2026〕4号

  第一条 服务类采购组织形式

  (一)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二)学院集中采购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采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条 用户单位自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用户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流程执行采购,可适当简化手续。

  第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一)采购步骤

  用户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明确采购需求、完成立项审批后,将申购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在确定采购方式后,资产管理处与用户单位共同商定采购文件,在学院网站(但不限于)上发布采购公告,接收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会同用户单位参与相关采购工作。

  (二)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也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三)评审办法

  采用招标、询价方式采购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服务类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评标价(报价)法、综合评分法与货物类采购实施细则要求一致。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两次公开发布信息因有效响应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经用户单位和响应人同意,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其他采购方式仍未能成立的,资产管理处会同用户单位重新组织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合法,或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无人投标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变更采购方式。

  (五)合同签订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用户单位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供应商现场澄清(承诺)等内容,按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履约验收

  1.用户单位负责服务过程中的检查、考核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用户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服务合同及附件、考核情况记录等相关材料,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做好验收准备。

  3.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由财务处、用户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技术含量高或质量标准复杂的服务项目需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验收。

  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牵头组织验收,由用户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若供应商代表因故无法到现场参与验收,需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学院的验收结果。

  成交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若供应商代表因故无法到现场参与验收,需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学院的验收结果。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达到学院公开招标最低限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须由用户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另行处理。

  (二)用户单位有规避招标、规避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用户单位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更新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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