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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师中北资〔2026〕5号

  第一条 工程类采购组织形式

  (一)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二)学院集中采购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条 用户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用户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流程执行采购,可适当简化手续。

  第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工程类项目

  (一)采购步骤

  用户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完成立项审批后,将申购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在确定采购方式后,资产管理处与用户单位共同商定采购文件,在学院网站(但不限于)发布采购公告,接收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会同用户单位参与相关采购工作。

  (二)采购方式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评审办法

  采用招标、询价方式采购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工程类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报价)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评标价(报价)法、综合评分法与货物类采购实施细则要求一致。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两次公开发布信息因有效响应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经用户单位和响应人同意,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其他采购方式仍未能成立的,资产管理处会同用户单位重新组织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未能成立,评审小组确认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合法,可由评审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合法,或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无人投标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变更采购方式。

  (五)合同签订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用户单位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供应商现场澄清(承诺)等内容,按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履约验收

  1.施工过程中,用户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日常验收、材料检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等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若施工质量、施工现场管理、所用材料质量、施工工期、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用户单位应及时取证并报送至资产管理处,同时责成施工方及时整改。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资产管理处参与过程验收。

  2.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用户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合同及附件、施工过程各项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做好验收准备。

  3.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由财务处、用户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需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验收。

  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牵头组织验收,由用户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若供应商代表因故无法到现场参与验收,需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学院的验收结果。

  成交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供应商代表参与,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留存三份)。若供应商代表因故而无法到现场参与验收,需出具书面确认函,认可学院的验收结果。

  4.工程类项目中包含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可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如空调、网络等,在组织验收前需提供附属设备清单。

  (七)工程增项处理

  1.因为设计图纸变更(经项目经费主管院领导或用户单位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隐蔽工程、地下工程、地质、文物状况与勘探文件有重大出入,设计规范、取费价格发生政策变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增项,增项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用户单位确认后填写增项审批单,经用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费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处确认,签订补充合同后实施;增项金额在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应由用户单位视具体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增项审批单、会议纪要、补充合同等材料原件报资产管理处归档。

  2.因施工单位施工工艺、程序错误或施工质量问题返工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承认。

  3.因用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施工项目、范围,更换、升级相关设备、材料等造成的增项,不予办理合同变更及支付手续,并由用户单位批准人、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达到学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的,须由用户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另行处理。

  (二)用户单位有规避招标、规避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用户单位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更新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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