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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宁师中北资〔2023〕5号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23年5月30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南京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宁师大〔2018〕49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宁师中北资〔2019〕1号)及《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宁师中北资〔2020〕1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本办法执行。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技术质量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各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二)参与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

  (三)负责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

  (四)负责参与验收项目的资料归档。

  第五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中的职责:

  (一)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仪器设备的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的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

  (五)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三章 验收

  第六条 清点验收

  (一)清点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清点验收时,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在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清点验收的依据为采购合同,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仪器设备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

  2.检查主件、附件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

  3.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等。

  第七条 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

  (一)安装调试、联机调试是清点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中间的必要环节,应在清点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实施;

  (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使用人全程参与、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三)对需要培训的项目,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并归档保管。

  第八条 技术质量验收

  (一)技术质量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由承接技术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技术质量验收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验收依据是采购合同,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联机调试报告,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2.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三)根据项目投资大小、采购渠道等特点,在交付进行技术质量验收时,可采取自行验收、专家验收和行业验收三种具体验收方式:

  1.自行验收

  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供应商代表参加,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三份)。

  合同金额在2万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牵头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处、供应商代表参加,并形成验收单(一式四份,学院三份)。

  供应商代表因故不能到达现场参加验收,需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学院验收结果。

  学院验收工作小组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2.专家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学院三份);

  (1)仪器设备经初步测试后,使用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复印件);

  ②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

  ③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原件)。

  (2)专家产生方式:

  ①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表时,推荐专家名单1至2名;

  ②单价3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从南师大或学院专家库、推荐专家名单中抽取。

  (3)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小组组长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参加人员有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供应商代表、专家2名(院内外皆可)等。

  学院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经费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保管人等组成。

  3.行业验收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政府或行业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机构验收内容(如电梯、消防等)的项目,均应进行行业验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派员参加。

  第九条 对于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学院纪检审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十条 验收完成后,须留存仪器设备全貌照片、验收工作现场照片、发票与设备的铭牌合影照片各一张并归档保管。

第四章 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交付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按以下措施处理:

  (一)责成供应商整改;

  (二)整改到位后,由牵头验收单位组织第二次验收:

  1.第二次验收,验收标准不变,验收程序参照第一次验收;

  2.第二次验收时,按学院相关规定重新邀请专家;验收专家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责成供应商继续整改或换货,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二)多次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后,按退货处理。退货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新采购或采用原采购评定排名第二的单位供货。

第五章 档案与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保管(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一)申购单(原件);

  (二)仪器设备买卖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复印件);

  (三)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原件);

  (四)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如进行,提交原件);

  (五)验收申请表(原件);

  (六)验收报告(原件)。

  第十五条 单价3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交上一条所有资料的同时须提交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电子件或复印件,含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具体使用管理单位、项目有关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中的仪器设备(不含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照基建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安装、使用工程中,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验收,按照行业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家具、软件、自制设备、接收捐赠设备的验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点验收情况记录表

   2.验收申请表

   3.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 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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