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中北财〔2021〕1号
各系科、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资金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21年10月20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资金安全,严格预算执行,明确经费支出和资金调度审批权限和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财经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院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明确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财务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审批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职责
第五条 院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分管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相关规定,并根据院长授权具体负责审签大额资金支出、资金流动等。
第七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财经活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除按定额预算的经费外,原则上分管院领导为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
第八条 财务处处长按照《南京师范大学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资金支出。
第十条 经费负责人审核批准所负责项目的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要到财务处备案。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财务工作的,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应及时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范围及权限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经费支出的费用审批: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职工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按照学院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审批。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院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通过,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抄告单或学院文件审批。各类专项奖励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支出的审批: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及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
科研经费审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联签,必要时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下达到各系、各部门的日常公用预算经费由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前,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含经费支出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实施,经费支出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经费逐级授权审批制度。各类经费支出除符合相关规定外,根据支出额度由经费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学院院长逐级审批。
(一)单笔支出或借款额度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或借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
(三)单笔支出或借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单笔支出或借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报学院院长审批。
(五)所有预借款从严管理,借款人承诺还款或冲销日期,逾期没有办理还款和冲销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实行“无现金结算”,各类收入需通过缴费平台、POS机或对公账户直接转到学院开户银行账户,各类支出均通过网银(无现金系统)支付,不得提取现金。各二级单位须严格执行“无现金结算”规定,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处长审核,必要时提请学院院长同意。
第四章 其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银行账户资金结余和定期存款情况,按季度向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报送报表。定期存款资金流动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由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金预算合理安排用款计划,暂时闲置资金通过定期存款方式增加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原则上通过招标或询价方式以最高利率确定存款银行,利率相同情况下合作银行优先。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汇缴学院各类收入和收款(含押金和保证金等),逾期没有上缴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除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外,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财务业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