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中北院委字〔2018〕10号
各系科、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建设成为区域领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做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六条 以德立身,带头践行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
第七条 以德施教,履行教书育人根本职责,坚持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八条 以德立学,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勇于探索,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做科学真理的探求者。
第九条 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做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第十条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院声誉,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做优良校风的传承者。
第三章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讲授或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歪曲党的历史、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讲授或宣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三)宣扬宗教,或引导诱惑学生加入宗教组织;
(四)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或拒绝接受相关教研管理等工作;
(五)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
(六)教育教学方面的其他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学术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二)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未实际参与的论文、论著、专利、奖项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代他人撰写成果;
(四)滥用学术声誉,利用自身学术地位,出于恶意目的压制或对其他学术人员作出明显不当的学术评价。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二)缺乏大局意识,利用公共资源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三)缺乏开拓意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四)缺乏实干精神,形式主义严重,铺张浪费,做表面文章,不求实效。
第十四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因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婚姻、身体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要挟或威胁学生,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的贵重财物;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
(四)与有利益关系(包括考试、授课、指导、评价、监督等)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性关系;
(五)强制学生完成与学业发展需要无关的事务;
(六)师生关系方面的其他失范行为。
第十五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因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婚姻、身体等因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同事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伪造证据,对同事进行恶意举报或造谣、中伤他人;
(四)对同事实施性骚扰行为;
(五)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六条 与学院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不服从学院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上的安排,影响学院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日常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违规占用学院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资源,破坏学院设备、设施;
(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招生、招聘、考试和学生入党、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对学院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
(六)以个人或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名义发表不恰当言论;
(七)与学院关系方面的其他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师德师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各系科、各部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系科、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规范认真做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对师德师风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和干部选拔等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有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者,师德考核、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人才推荐和干部选拔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性质和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