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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学院章程

宁师中北〔2022〕11号

各系、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章程》已经学院理事会批准,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22年10月21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章程

序言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成立于1998年,创办之初为公有民办二级学院,1999年开始招生,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为独立学院,2008年3月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2009年12月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2年9月经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促进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ZHONGBEI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办学地址为江苏省丹阳市正德路8号。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为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业务范围为开展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及医学等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举办者为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培养具有强健体魄、创新理念和团队意识的新时代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按照国家规定,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

  (三)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社团,支持学生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学生民主参与学院事务的作用;

  (四)按国家规定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制度,支持和帮助学生获取助学贷款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计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核心力量。学院以提高教师素质,提升职业技能,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积极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弘扬优良教风和校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学术腐败和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学院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劳务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酬金,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定期进行教职员工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工作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惩处等。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六条 举办者为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办资金3406.05万元,其中南京师范大学出资比例为30%,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比例为70%。南京师范大学投入学校品牌、知识产权、优质师资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资源参与办学。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推荐学院管理层人选;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充足的开办资金、土地、房产,满足办学需要;

  (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四章 理事会、监事会与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 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对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监督,每届任期四年。人员组成为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学院教职工代表等,人数为11人。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等人选;

  (四)修订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的预决算方案、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等事项;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设理事会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及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理事会秘书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理事会秘书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理事会会议和学院业务活动享有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监督权;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学院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学院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学院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更换。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五)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由1/3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理事长请假并说明事由,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派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理事权利。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签发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设立监事会,人数为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监事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和学院选派的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由学院民主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隶属于南京师范大学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班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要先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单位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组织关系管理,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设立中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纪律检查和党内监督。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纪委书记1名。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委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四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管理层是理事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学院的业务工作和运行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管理层由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和行政、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七条 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研究确定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位授予、职称评聘等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按照自身组织条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十八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对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党政联席会由管理层人员组成,院长主持,定期举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须报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生缴费、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社会捐赠、社会服务等资金。

  第六十一条 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院事业发展,主要为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学院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足额配备。

  第六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并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校训和校标

  第七十条 学院以“正德厚生、笃学敏行”为校训,秉承南京师范大学“严谨、朴实、奋发、奉献”的优良校风。

第七十一条 学院名称书体: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以下信息:

  (一)年度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

  (二)专业设置计划和课程教学计划;

  (三)涉及学生、教学和学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学院办学目的无法达到,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保障在校学生完成学历教育。

  第七十七条 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并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九条 终止办学后,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给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需要偿还的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八十一条 修订章程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的章程修改案,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调整时,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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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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