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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指引

 

南师中北纪办〔2023〕2号

各相关单位: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指引》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共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三)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相关文件或规定中,需要征求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第四条 受理人员范围

  在我院工作的南京师范大学在编人员和我院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相关单位提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申请,填写《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申请表》(附件),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学院纪委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回复人数在20人以下的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回复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纪委办公室报请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拟定初步意见,报请纪委书记签批;

  (三)纪委书记签批后,纪委办公室形成正式意见,及时回复相关申请单位。其中拟提拔到学院以外单位任职的干部的意见,需经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双签字”后回复。

  第六条 意见内容由纪委办公室根据干部廉政档案、党风廉政意见历史记录、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的要求出具意见。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未收到问题反映和信访举报的,填写“未收到问题反映和信访举报”;

  (二)对收到问题反映或信访举报且正在核查的,填写“收到问题反映(信访举报),正在核查中”;

  (三)对收到问题反映或信访举报且核查完毕的,根据举报失实,部分属实、属实及因此受到党政纪处分等不同情况,填写问题事项、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否定性意见: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受党政纪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正在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师生中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否定性意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回复中提出暂缓意见:

  (一)有犯罪嫌疑,司法机关尚在初查,未正式立案的;

  (二)有违纪嫌疑,纪检监察机关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的;

  (三)有违纪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信访举报,线索比较具体且具可查性,拟初核而尚未进行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暂缓意见的。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院聘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列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指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申请表

 



  • 更新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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